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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yī)療及創(chuàng)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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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暴十問十答

    發(fā)布時間:2025/03/05 〖 字體大?。?a href="Javascript:F(12)">小、
    資訊概述:

    家是溫馨的港灣,家庭和諧是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家庭暴力不僅是家庭成員的噩夢,更是法治社會的痛點。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也被稱為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讓我們一起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勇敢向家暴行為說“不”!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的本質(zhì)是一種權力和控制的濫用,施暴者通過暴力行為來獲得對受害者的權威與支配感。這種行為通常表現(xiàn)為身體暴力、情感暴力、經(jīng)濟控制等多種方式。大家熟知的為家庭成員之間毆打、捆綁、殘害等人身侵害行為,通過經(jīng)常性漫罵、恐嚇、威脅等精神侵害造成受害人緊張恐懼,以達到控制他人的目的,也是家庭暴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jīng)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家庭暴力”。


    二、遇到家庭暴力該如何求助?


    答:遇到家暴可以有多種求助方式。

    1、向居(村)委會、婦聯(lián)等單位求助。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相關單位在接到求助后,應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輔導等幫助、處理。

    2、向公安機關求助。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guī)定調(diào)查取證,協(xié)助受害人就醫(yī)、鑒定傷情,并視情況對施暴者開具家暴告誡書或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向法院求助。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禁止施暴者實施暴力行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第十五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guī)定調(diào)查取證,協(xié)助受害人就醫(yī)、鑒定傷情。

    第十六條第一款 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答: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暴法為及時保護家暴受害人人身安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創(chuàng)設的重要制度。

    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法院會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禁止或責令被申請人作出某種行為的民事裁定。

    例如: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相關近親屬進行騷擾、跟蹤、接觸;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這類法律文書就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條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二)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jīng)常出入場所的一定范圍內(nèi)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四、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達到什么條件?

    答: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旨在為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防止暴力升級甚至轉(zhuǎn)為惡性刑事事件。

    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會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傷情照片、出警記錄、悔過書、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jù),再結(jié)合日常經(jīng)驗和生活常理,綜合判斷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事實是否達到“存在較大可能性”,如果達到,法院就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jù)相關證據(jù),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前款所稱“相關證據(jù)”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zhí)等;

    (四)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五)記錄家庭暴力發(fā)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

    (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

    (七)醫(y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

    (十)傷情鑒定意見;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證據(jù)。


    五、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由他人代為申請嗎?

    答:家暴的受害人多為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現(xiàn)實中,受害人不敢或不能自主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并不少見。

    針對這種特殊情況,受害人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居(村)民委員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等可以代為申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居(村)委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條 當事人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女聯(lián)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等,根據(jù)當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代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主體范圍僅是家庭成員嗎?

    答:家庭暴力的侵害除了來自于家庭成員之外,也常見于戀愛交友關系中或者關系終止后。

    為此,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將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范圍由家庭成員擴大至曾經(jīng)具有戀愛、婚姻關系或者以戀愛、交友為由進行接觸等人群,明確加強了婚戀交友關系中的婦女權益保障,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xiàn)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七、人身安全保護令永久有效嗎?

    答:人民法院簽發(fā)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不是長期有效的,其法定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在人身安全保護令即將失效前,若申請人仍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要及時向法院申請延長保護令,否則要重新向法院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j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八、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除了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婦聯(lián)、居(村)委會等都會收到法院簽發(fā)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保護令有效期內(nèi),公安機關會協(xié)助督促被申請人遵守保護令,若有違反的情形,公安機關接警后會及時出警,制止違法行為、固定證據(jù)并將情況通報人民法院;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組織或機構也會定期回訪、跟蹤記錄。被申請人違法保護令的,法院將視情況依法采取訓誡、罰款或拘留等民事強制措施,構成刑事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或其他相應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xié)助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二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等同于認定家暴事實?

    答:反家暴往往具有一定緊迫性,法院依法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七十二小時內(nèi)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nèi)作出。

    因此,人民法院審查簽發(fā)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會比在離婚訴訟中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相對低一些。故法院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不代表被申請人一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實,還需結(jié)合其他證據(jù)予以綜合認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nèi)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nèi)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九條 離婚等案件中,當事人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由,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綜合認定是否存在該事實。


    十、因遭家暴起訴離婚,法院會如何處理婚姻關系和財產(chǎn)分割?

    答:實施家庭暴力屬于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因素,系離婚法定事由之一,即便是第一次起訴離婚,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法院也應當準予離婚。如果是調(diào)解和好,一般情況下,原告6個月內(nèi)不能再起訴離婚,但如果被告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原告可以六個月內(nèi)再次起訴離婚。財產(chǎn)分割協(xié)商不成的,法院會綜合考量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家暴受害方還可以請求施暴方賠償物質(zhì)和精神損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chǎn)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diào)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離婚案件中,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diào)解和好后,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新情況、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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